为了规范流动人员的招聘和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为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科研队伍,提高科技人员的素质,并依据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过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经室务会讨论,特作以下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流动人员是实验室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流动人员包括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人员、返聘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所招收硕士/博士生及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实验室的流动人员。
二、流动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第三条 各项目组有临时性工作,需聘用流动人员从事时,应按照研究所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项目聘用和临时工管理规定办理入职手续,由综合办把名单发给实验室备案;博士后、研究所招收硕士/博士生及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由综合办研究生处审核造册,把名单发给实验室备案。
第四条 聘用人员必须和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签订聘用合同,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必须有联合培养协议。
第五条 流动人员与研究所签订聘用合同规定的聘用期间为1个聘期。返聘人员聘期最短为1个月,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合同工由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执行期需要确定聘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访问学者的聘用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但必须依照研究所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连续聘期不超过2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聘期最短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实习学生的聘期一般不得超过毕业论文工作的期限。
第六条 除原来担任课题负责人而课题仍未完成的情况外,部门或课题负责人岗位原则上不得聘用流动人员。特殊情况的需由所务会按严格控制的原则讨论批准。
第七条 流动人员的待遇根据研究所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的待遇根据亚热带所的有关规定决定,但不影响返聘人员的退休工资。流动人员的考核比照编制内人员办理。
第八条 流动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研究所人事管理规定,或工作期满,聘用部门应予终止聘用,经终止聘用的流动人员应办理离所手续,相关研究资料、实验记录留归聘任项目组。
第九条 实验室的研究生和博士后自动成为流动人员,研究生毕业或博士后期满则自动脱离实验室。
第十条 实验室流动人员出国的审批参考研究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流动工作人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对实验室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对实验室仪器的使用权,享受实验室的成果奖励政策,可以参加实验室的对外交流。
四、流动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所有流动人员都应履行实验室固定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四条 实验室流动人员必须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开展研究工作,得到本实验室资助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在公开时均应挂的重点实验室名称,注明由本实验室资助,并按照规定提交研究所ARP系统。
第十五条 流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实验室尚未公开的阶段性成果和技术,以及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过程重点实验室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