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过程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2020-10-22      】

  为了规范流动人员的招聘和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为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科研队伍,提高科技人员的素质,并依据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过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经室务会讨论,特作以下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流动人员是实验室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流动人员包括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人员、返聘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所招收硕士/博士生及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实验室的流动人员。

  二、流动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第三条 各项目组有临时性工作,需聘用流动人员从事时,应按照研究所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项目聘用和临时工管理规定办理入职手续,由综合办把名单发给实验室备案;博士后、研究所招收硕士/博士生及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由综合办研究生处审核造册,把名单发给实验室备案。

  第四条 聘用人员必须和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签订聘用合同,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必须有联合培养协议。

  第五条 流动人员与研究所签订聘用合同规定的聘用期间为1个聘期。返聘人员聘期最短为1个月,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合同工由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执行期需要确定聘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访问学者的聘用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但必须依照研究所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连续聘期不超过2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聘期最短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实习学生的聘期一般不得超过毕业论文工作的期限。

  第六条 除原来担任课题负责人而课题仍未完成的情况外,部门或课题负责人岗位原则上不得聘用流动人员。特殊情况的需由所务会按严格控制的原则讨论批准。

  第七条 流动人员的待遇根据研究所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的待遇根据亚热带所的有关规定决定,但不影响返聘人员的退休工资。流动人员的考核比照编制内人员办理。

  第八条 流动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研究所人事管理规定,或工作期满,聘用部门应予终止聘用,经终止聘用的流动人员应办理离所手续,相关研究资料、实验记录留归聘任项目组。

  第九条 实验室的研究生和博士后自动成为流动人员,研究生毕业或博士后期满则自动脱离实验室。

  第十条 实验室流动人员出国的审批参考研究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流动工作人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对实验室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对实验室仪器的使用权,享受实验室的成果奖励政策,可以参加实验室的对外交流。

  四、流动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所有流动人员都应履行实验室固定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四条 实验室流动人员必须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开展研究工作,得到本实验室资助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在公开时均应挂的重点实验室名称,注明由本实验室资助,并按照规定提交研究所ARP系统。

  第十五条 流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实验室尚未公开的阶段性成果和技术,以及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过程重点实验室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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