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科教融合工作会议统一部署和《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深化科教融合高质量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的指导意见》(科发人字〔2024〕22号)、《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的通知》(科发人函字〔2024〕98号)文件要求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聚焦自主培养高质量拔尖创新人才的工作目标,加强和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管理,切实提高联培生质量,结合研究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联培生是指研究所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合作导师”)与外单位共同指导其研究工作的、非国科大学籍且在我所培养6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3年)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在研究所开展科研实践、研学时间少于6个月的来访学生均属于实习生,在研究所不能独立开展实验,由课题组参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研究生部协助管理。
第三条 按照“谁招收谁负责”的原则,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对联培生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分管教育工作的所领导是联培生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研究生部负责人是联培生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合作导师是联培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申请与接收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逐年递减” 的原则,由研究生部按照院每年核定我所的联培生数量,并根据学科发展、重大项目、重要平台发展需要,以及各研究中心现有在学学生(含统招生、联培生)情况、年度统招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宿舍等后勤保障能力统筹制定研究所年度联培生招收计划。各研究中心联培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统招生数量,统招生数量较少的研究中心可适度放宽限制。招收计划每年 6 月底、11月底前经所务会审批并报院审批同意后,合作导师方可按计划招收联培生。
第五条 合作导师接收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1.科研经费充足,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且为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曾接受相关导师培训,有指导研究生经历;
2.接收联培生的专业和研究方向须符合研究所的主责主业,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必须纳入合作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不得接收以帮助对方单位导师完成课题任务为主的,占用研究所科研经费和实验室资源的联培生;
3.须督促联培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工作条件;
4.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统筹考虑合作导师在学统招生人数,原则上非国科大备案的合作导师在学学生(含联培生)不超过2人;国科大备案的合作导师在学学生(含统招生、联培生)不超过10人,其中硕士生不超过6人;院士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12人,其中硕士生不超过8人。如在学联培生发表研究所为第一单位的SCI二区及以上论文的,视情况增加其下年度联培生招生指标;
5.有关联培事宜,须征得联培生学籍所在单位同意。
第六条 联培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思想进步、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已完成学籍所在单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2.原则上来自“双一流”建设高校或省部级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研究生,优先招收联合培养博士生;
3.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基础知识,所学专业应与研究所合作导师的研究方向相关;
4.认真遵守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研究所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守国家秘密;
5.通过研究所组织的入所资格测试,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操作技能、安全保密知识和心理测试等。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接收程序
1.合作导师与建立科研合作关系的科研院所或高校沟通,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意向;
2.研究生部于每年5 月、9月负责组织联培生的招收申报工作,合作导师填写《中国科学院亚热带生态所联培生招生申请表》(附件1),并将申请表交至研究生部;招生领导小组分别于每年6月、10月进行集中审定。其他时间不审核联培生入所申请。
3.联培生填写《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附件2),由合作导师落实《接收联合培养研究生来所工作协议》(附件3)、《保密承诺书》(附件4),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按照合作导师年度联培生招收计划进行审批;
4.经审批同意后,须将审批表、工作协议、保密承诺书和已购保险证明送研究生部备案,并参加实验室管理中心(公共技术中心)、安全保密部门、研究生部等组织的考核,考核通过者方可正式入所。
5.研究生部会同实验室管理中心(公共技术中心)、财务、后勤、网络中心等部门协助办理门禁、网络、宿舍入住等相关手续,完成联培生接收,并定期将联培生名册发给相关部门。
第三章 联培生日常管理
第八条 在研究所联培期间,联培生的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合作导师负责其思政、心理健康、安全、保密、科研诚信等,有关要求与国科大学籍研究生保持一致。合作导师可指派课题组专人负责联培生的考勤、工作任务安排等日常管理,督促本人及时办理入所和离所手续。研究生部协助其在所期间与日常学习生活相关的手续办理。
第九条 联培生应按培养三方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进行管理,如有另行约定的,按三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办法管理。双方单位导师应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共同商定培养计划,确定论文选题、工作计划进度、工作目标、专业选修课以及相关科研业务费用列支渠道等。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需调整培养计划的,由双方导师协商解决。
第十条 联培生应在其学籍所在培养单位办理医疗保险,如发生医疗事件,由其学籍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在所联培期间,须购买联培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负责单位和费用支出由三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须研究所负责部分由所内合作导师承担。保险购买证明需报研究生部备案。联培生在所期间发生大病住院、人身意外等问题,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研究所和合作导师不负责赔偿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联培学生培养环节(开题、中期和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的管理由学生学籍所在单位负责,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联培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培养双方的规章制度,在所联培期间严格遵守研究所研究生、人事、安全等管理规章制度,一旦违反规章制度按照我所相关规定执行。野外科研活动请遵照《研究生参加野外科学考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科亚农发办字〔2016〕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联培生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事故,尤其是不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经查实后停止该生实验室使用权限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违纪违法行为告知学籍所在学校,并暂停合作导师下一年度招收联合培养生资格。
第十四条 联培生由双方单位和导师协议商定奖学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研究所同年级国科大学籍研究生的助研津贴标准(具体详见《关于印发研究生(含联培生)奖助学金及劳务费发放补充规定的通知》(科亚农发教字〔2025〕3号)),其它福利待遇由导师所在课题组自行决定,具体费用由导师课题承担。
第十五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后勤部门统一安排联培生宿舍、办公室和网络,并按研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确因所内住宿紧张不能集中安排的,由所在课题组统一安排符合安全标准的住宿条件,相应安全问题由双方导师及联培生共同负责,住宿地址须在研究生部备案,并通过国科大学生住宿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联培生可参加我所学术交流和文体活动,在实验室管理中心(公共技术中心)使用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联培生列入研究生管理序列,但不进行户籍、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迁移,学籍、第一导师等关系不变。需参加研究生部或学生会组织的讲座、培训、实践、文体活动,统一考勤,研究生部将作为日常表现纳入其表现鉴定。
第十八条 未经研究生部审批登记备案的联培生,相关部门不得发放工资,不得办理门禁卡、餐卡和分配办公室等。
第十九条 合作导师津贴由联培生学籍所在单位负责,研究所不再发放联培导师津贴。
第二十条 离所手续及联培鉴定:研究生联培时间到期,如继续联培,须提前一个月告知研究生部,并办理相关联培协议续签手续;如结束联培,须按照要求完成离所手续,上交全部原始实验记录给所在课题组,并将签好字的《离所移交表》(附件5)交回研究生部。
无违纪记录,认真完成科研工作,表现良好,结束联培离所时,办理完所有手续的联培生,研究生部可为其提供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相关证明,即《联培生表现鉴定表》(附件6,导师签署意见,研究生部盖章并留存)。
第四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培生在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所产生的实物、专利、研究论文等科研成果属于研究所所有。联培生享有署名权和奖励权,研究所享有著作权等其他权利。对于发表论文作者单位署名顺序,在兼顾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学位授予最低科研成果的要求下,由双方导师及学籍所在单位共同协商解决或在联培协议中加以明确。联培生在科研论文投稿之前,须经过双方导师审核通过。与企业联合培养的,知识产权归属按合作协议另行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发布之前合作导师已经招收的联培生,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修订)》(科亚农发人字〔2020〕20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遵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