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2023-05-1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学位字2022121号)《中国科学院大学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标准》,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所作为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初审工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收录取攻读亚热带生态所学科专业方向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生态学学位授予须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生态学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标准。畜牧学学位授予须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畜牧学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标准。环境工程专业硕士学位授予须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者应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具有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品德。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专业所属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 

  第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专业所属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某一研究方向或专门技术上取得有所突破或创新性的成果;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 

  第六条 课程学习要求: 

  (一)硕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参加相应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硕士生必须修满30学分(其中学位课学分不低于19学分)方可参加硕士论文答辩。 

  (二)博士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外国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学术道德与学术写作规范以及2-3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公开招考博士必须修满9学分,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必须修满38学分,其中学位课学分27学分,非学位课中公共选修课不低于2学分。方可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第七条 必修环节要求:  

  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2学分)、中期考核(2学分)、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2学分),必修环节的总学分数不少于6学分。必修环节以考查为主,可计入相应学分。 

  第八条 学位论文应该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文章,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论文应该基于规范的实验记录和真实的实验数据,立论依据充分,学术观点明确,实验设计合理,图表符合专业所属学科规范;论文推理严谨、讨论充分、结论可靠,符合逻辑;语言简明流畅,格式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 

  第九条 发表科研论文、成果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者,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相关领域的核心期刊论文一篇。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同时应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 

  2.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3.国科大杯创新创业大赛或同类别创新创业大赛以团队负责人身份获得地区决赛二等奖及以上。 

  4.学位论文盲审评价合格(大于等于60分),提交学位委员会专题讨论。 

  申请博士学位者,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相关领域的SCIEISSCI期刊论文1篇(其中EI为正式期刊论文而非会议论文)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同时应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重要奖项; 

  2.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件(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及重大工程设计方案或提供重大决策、咨询服务; 

  3.国科大杯创新创业大赛或同类别创新创业大赛以团队负责人身份获得地区决赛一等奖及以上; 

  4.学位论文盲审评价优良(大于等于75分),提交学位委员会专题讨论。 

  说明:  

  1.外国留学生成果要求等同于国内研究生要求,特殊情况报所学位委员会按一事一议认定。 

  2.发表高水平文章且排名靠前的共同作者,是否视为有效论文,由导师按贡献度决定是否给予申请学位机会,再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类似的其他学术成果,如获奖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填报由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表》,附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封面和首页以及待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录用函(导师需签字认可)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所研究生部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受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初审。原则上,答辩申请与学位申请不得分开进行,特殊情况需分开进行者需由研究生部报国科大学位办同意。博士学位最长延缓受理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延缓受理期限一年,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延缓受理学位申请仅限1次。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并按《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后,可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符合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学位论文。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按《亚热带生态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修订)》(科亚农发教字202222)执行。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两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 人应为具有高级 (或相当) 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其中,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位同行专家评阅,且应包含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包含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具有正高级 (或相当) 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成员中应包含外单位专家。其中,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五位同行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且应包含至少三位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累计有两位及以上评阅人不同意答辩者,不予进入答辩环节,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论文评阅书》通过国科大教育平台由本所研究生部或研究生部委托课题组有关人员送达评阅人,申请人不得参与。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按《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修订)》(科亚农发教字202222)认定。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答辩人导师不可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三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具有高级 (或相当) 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成员一般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外单位专家。其中,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五位同行专家组成,且应包含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应包含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五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至少两位外单位的专家。其中,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七位同行专家组成,且应包含至少两位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博士专业学位应包含至少两位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相关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但没有表决权,同时还需负责将答辩材料汇总报所研究生部。答辩秘书可根据实际工作量领取费用,由导师课题经费开支。 

  第二十四条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会议开始,由所主管领导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答辩会议程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报告不超过20分钟,博士论文报告不超过30分钟)。 

  (三)答辩人陈述论文评阅意见及修改情况(修改说明)。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人答辩结束,答辩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六)答辩会休会,答辩人及参会旁听人员退场,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答辩人导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可列席)。其议程如下: 

  1.答辩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含)以上票数同意,方可通过答辩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4.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决议书签署姓名。 

  (六)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五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申请硕士学位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11月底(冬季毕业)、5月底(夏季毕业)前完成。 

  第六章  学位初审 

  第二十九条 所研究生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以下材料一并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 学位论文评阅书; 

  () 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 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表。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本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对延缓学位初审者最后延缓期限仍未达到要求的,经学位申请人申请,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最后受理1次学位初审,由导师通报学位申请人新的科研成绩,经本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2/3通过,方可作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所研究生部按规定时间,将加盖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学位电子信息报送国科大学位办;同时,按规定向国家图书馆等单位提交学位论文(附电子版)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1月和7月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审核、通过培养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第三十三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颁发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将公示3个月,对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日期,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或在学位申请时确有不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并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可做出建议撤销学位决议。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最终裁决机构,并对撤销学位者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的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位授予决定做出的3个月内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须以实名方式书面提出,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二)研究生部作为受理异议事宜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接到申诉10个工作日内,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反馈至申诉人。 

  (三)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时间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则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经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申诉期间保留对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全体研究生中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所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原《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科亚农发教字20228号)同时废止。 

打印】 【关闭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