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精神,本着“唯实求真、自觉自律、违规必究、公开公正”原则,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目的
1.引导科技人员牢固树立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创新为民为宗旨的科技价值观,坚持从支撑国家发展、创造人民幸福生活的需要和认知科学规律出发,引导广大科技人员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将个人价值的自我实现与国家发展紧密结合。
2.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尊重学术自由,提倡学术争鸣,提倡理性质疑,引导科技人员树立敢于创新、勇于创新的自信心,增强竞争合作发展意识,树立诚信合作、共同发展的团队精神,构建激励创新、诚实守信、和谐奋进的创新文化。
3.规范科研活动行为,引导科研人员遵守科学伦理、科研道德和科研规范,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研究活动中产生的资料、成果负有保管责任,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我所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
三、领导机构
设立科研道德领导小组(另行发文,科亚农发办字[2011]8号,关于成立科研道德领导小组的通知)负责科研道德建设和科学不端行为处理。
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适用于我所工作和学习的所有人员的科研行为规范,开展经常性的有关科研道德和防治科学不端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
2.制定并修订涉及科学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3.受理涉及我所人员的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进行调查并做出调查报告,向所务会提出处理建议。
4.承办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5.承办所务会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四、科研行为的基本准则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准则,坚持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创新为民为宗旨的科技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技伦理,拒绝参加不道德的科研活动。
2.遵守诚实原则。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同事、合作者和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研究人员有责任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3.遵守公开原则。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在合作研究和讨论科研问题中要共享信息,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在向公众介绍科研成果时,要实事求是。
4.遵守公正原则。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进行讨论和学术争论时,应坦诚直率,科学公正。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包括毁坏竞争对手的研究设备或实验结果,故意延误考察和评审时间,利用职权将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和信息转告他人等。
5.尊重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发表时,做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的人员享有署名权,未经上述人员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对参与一般数据搜集的研究助手、对研究团组进行过支持与帮助的人员和提供设施的单位,可在出版物中表示感谢。
6.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与设施、资助申请、聘用和提职等活动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所有有关人员有义务声明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其他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回避。
五、科研道德的涵义
1.诚实客观: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讲诚信,反对投机取巧、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2.科学民主: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发扬科学民主精神,反对学霸作风,坚持学术平等,互相尊重,公平竞争,共同提高。
3.团结协作:在科学技术研究中,重视团队作用,发扬协作精神,甘为人梯。
4.追求卓越:创新是科研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坚持开拓创新,反对因循守旧、固步自封。
六、科学不端行为的涵义
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它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以及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其认定标准为:
1.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
2.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等。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产生为其新发现、新发明的印象;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等。
3.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包括: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它方式获得的上述信息;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等。
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包括: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成果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
5.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等。
6.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在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声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7.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
七、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
1.对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对投诉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2.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学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本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3.对认定为非科学不端行为的,应在所有知情人和被投诉人要求的范围内公布事实和结论,被投诉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为其恢复名誉。
4.对于主动参与他人的科学不端行为,与他人合谋隐瞒其科学不端行为,严重疏忽监督职责,在参与处理科学不端行为过程中严重违规,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承担科学不端行为的共同责任。
八、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1.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2.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3.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4.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5.调查报告提交所务会,由所务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科学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领导机构组织。
九、科学不端行为的申诉和复查
1.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所务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收到申诉的机构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
3.复查机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
4.收到申诉的机构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5.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6.被处理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属于人事和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措施
(一)凡有上述科学不端行为之一者,经查实,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警告;
2.通报批评;
3.责令其接受定期审查;
4.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科研活动;
5.延缓论文答辩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研究生);
6.记过;
7.降职;
8.解职;
9.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二)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2.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学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4.其它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2.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3.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4.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四)对于违反国家或地方相关管理规定的,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所科研道德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