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研究所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单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公用性强、单价在5万元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研究所将大型仪器设备向研究所内所有项目组和社会团体开放,为研究所内科研人员和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提供各类分析测试等共享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研究所所有符合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应对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所级公共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研究所大型科研仪器进行集约化管理。仪器按归属实行专人专管与分类管理,其中中心负责中心归属的公用性仪器设备管理,各研究组(项目组/野外台站等)负责其归属的专业性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同时负责对各研究组的仪器管理员进行日常指导与人员培训,侧重提升其管理能力(如设备使用登记、预约审核、维护监督等)。所有仪器管理人员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与仪器管理制度,及时制定并更新相关规程,定期检查设备的管理、使用与维护情况,并做好网上预约审核、日志提交、使用登记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全所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包括在共享管理平台上公布,大型仪器设备的种类、型号、应用范围(功能)、存放地点、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并按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以及省科技厅的要求参加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考核。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七条 用户使用研究所大型仪器设备须提前在“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或“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上提出预约申请,说明所做实验的要求和条件等。
第八条 预约被确认后,用户应根据拟使用的设备提前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做好上机准备。需要进行上机培训的仪器必须经过管理人员培训,征得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开通权限使用仪器。所有仪器均配有使用记录本,用户使用后必须据实记录,否则限制使用。
第九条 用户须使用本人账号预约仪器,严禁使用他人账号预约仪器,一经发现,将暂停使用者和借用者在“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上的预约资格,使用者和借用者需重新学习实验室规章制度,经中心审核后才可再次开通权限使用仪器;“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注册账户则停止服务,需重新以本人账户预约,经合同评审后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条 用户开展所内科研项目的检测任务,需在ARP系统提交测试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在“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预约仪器,使用时扫码或刷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研究所内部测试申请、审批、使用、结算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一条 为所外用户提供共享服务时,中心代表研究所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二条 如果发现仪器设备异常,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互相推诿或私自拆修。仪器管理人员应负责及时联系维修,直至恢复正常,不得放置不管,以致影响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擅自外借。如需外借,按照《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四条 因失职而造成仪器设备及其附件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并写出书面情况报告,酌情赔偿。
第十五条 仪器共享工作中产生的测试数据,须及时上传至内网实验数据管理平台(数据保存期限为一年)。用户应自行登录该平台下载数据,并负责后续保存和存档。除有明确约定外,共享开放工作所产生的科学数据的知识产权归研究所所有,优先由数据第一作者使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须标注“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英文Institute of Subtropical Agriculture, Shared and Core Facilities Center, CAS)及相关仪器设备情况。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机时和共享机时是科研设备考核与评估的重要指标,是研究所申请购置新设备的重要参考依据,严禁将大型仪器设备闲置或独占而不共享。
第四章 收费标准与结算方式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行有偿非盈利使用原则,所有用户共享使用设备的费用由研究所财务资产处统一收取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所内检测任务按仪器使用成本(包括仪器易损件、维修费等)、试剂耗材、实验用房所发生的相关成本,水电气暖等燃料动力成本,财政资金未保障的人力成本等,确定收费标准;外部委托的分析测试业务,收费标准还应包括相关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以及无形资产摊销和有关人力成本。如成本发生较大变动,应及时更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所务会批准后执行,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研究所大型仪器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2。
第十九条 严禁研究所工作人员、学生利用收费差额私下为外单位承担检测项目,若发现,将提高收费至150%。
第二十条 分析测试业务经费收支纳入研究所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将分析测试收入纳入研究所预算,设定独立的核算账户,统筹用于分析测试平台运行和单位科研业务等相关支出,结余资金按年度结转。
第二十一条 用户开展所内科研项目的仪器使用检测费,依据申请人在ARP提交的内部测试报销单结算。委托给中心检测的业务,委托人需与中心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收费标准按照协议执行。结算前由财务资产处在内网公示,公示后进行结算,检测费用直接支付到研究所银行账户。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须履行所归属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义务,如发生闲置浪费、拒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管理运维不到位等情况,所条件委员会将予以约谈提醒、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限制新购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对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责任主体进行奖励。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以实际工作量为基础、向具体做出贡献的技术支撑人员倾斜,同时鼓励原创性成果产出的原则。考核指标包括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时长、服务成效、技术创新与攻关、用户评价以及利用本单位仪器产出的优秀成果(论文、专利、科技奖励、技术推广、支撑重大工程建设等)。
第二十四条 奖励经费来源与奖励标准:
(一)国家/湖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后补助奖励、单位预算自主配套奖励:按研究所《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对中心服务水平高、服务绩效好的机组、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二)提供典型案例,仪器设备纳入共享平台且运行效果好,有效助力研究所在湖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中获评优秀等次的部门,可予以经费奖励,奖励经费总额不超过共享评价考核后补助经费总额的30%,经费可用于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购置及升级改造等。
第二十五条 每年3月,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核算上一年度各中心、野外台站等责任主体的奖励经费额度并按照程序在研究所内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划拨经费额度。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纪委、审计部门对奖励审批及发放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的,追回资金并依规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科亚农发技字〔2024〕6号)同时废止。若所内设备共享收费文件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