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自然和谐共处人须自律——法律保护之鼠㈠

2013-11-03 陈安国      】

      人类曾经自我中心,对世界万物予取予求,滥伐森林,滥垦草地,滥杀动物,结果山洪暴发,泥石横流,全球生物物种以每天几十种的速度消失……大自然的惩罚使我们惊醒:生活在地球母亲怀抱中,人与自然必须和谐共处!

  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光、热、气、水、土等环境因子,在各个特定空间结合成自然生态系统。各系统之间,系统的各组份之间,不停地进行着物质交换与能量转化,形成互相依存关系,并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自我更新功能;但一旦遭受掠夺式破坏,生态失衡,系统功能沦丧,该生态系统就难免遭倾覆厄运。人类和其他生物一样,生存和发展都有赖于自然生态系统及由它们组合而成的地球生物圈的健全。这种健全既取决于环境系统的良好,更取决于生物系统的丰富和稳定。在生态系统里,每个物种或通过食物链–网的连结,或在养分循环与能量流动中发生间接关系,以及同处一个系统而发生的时空效应,在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上都起着一定的作用。有科学家估计,一个物种的灭绝可能会引起与之相关的约20种左右的物种灭绝,从而引起一系列生态灾难。一般而言,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同物种多样性密切相关。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生命经过几十亿年发展进化的结果,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从根本上决定着人类的生活和生存质量。

  基于这个认识,特别是面对物种加速灭绝、生物资源难以再生而日趋枯竭的严峻形势,从20世纪60年代起,国际上就开始出现关心人类环境的热潮。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对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形成了一系列决议。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大会上,153位国家首脑,包括中国政府总理,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该公约于1993年底生效。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为国家意志和政府行动,国际社会给予了空前关注。我国制订并于1994年6月公布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且在1998~2009年4次提出中国履行公约的《国家报告》。

 
  然而人的认识与意愿参差不齐。生物多样性即生物资源的价值,具有公共所有性和社会资本性,个人或集团受自身眼前利益的诱惑则会倾向对野生资源作掠夺性占有。这就需要开展社会性的制约,包括法律和政策的调控。我国《宪法》(1982)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就以国家根本法的庄严,给包括动物物种在内的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作了最高保证。至今,我国已公布的,涉及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令和法规性文件等有40多个,主要国家法律有《环境保护法》(1970)、《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森林法》(1984)、《草原法》(1985)、《渔业法》(1986)、《水土保持法》(1991)和《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其第一条阐明立法宗旨是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同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年1月发布施行。此前,早在1956年,根据秉志等5位科学家在全国首届人大的提案,全国林业会议颁发《狩猎管理办法(草案)》和《天然森林禁伐区(自然保护区)划定草案》两部法规,开启了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198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等等,都是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的。1988年立法之后,国家更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野生动物管理的配套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从1992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国“三有”动物名录》)于2000年8月由国家林业局发布。各地也相继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这些都反映出党和国家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物资源的高度重视,为全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列12纲动物,包含陆生、水生2部分,分别由林业、渔业行政部门主管。划作陆生野生动物管辖的共335种,含
 
Ⅰ级保护97种(麝科麝属〈所有种〉是2003年2月由Ⅱ级调整为Ⅰ级,此处以整个属当作1个种类计入),Ⅱ级保护238种,分别属于兽纲8目87种、鸟纲19目225种、爬行纲4目7种(龟鳖目仅计陆龟科,另4科10种划为水生)、两栖纲1目1种(仅计无尾目蛙科,有尾目2科6种划为水生)、昆虫纲6目15种。《国“三有”动物名录》共列5纲陆生动物46目177科1591种,其中兽纲6目14科88种,鸟纲18目61科707种,爬行纲2目20科395种,两栖纲3目10科291种,昆虫纲17目72科120属另110种。

    作为生物多样性/生物资源保护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上述2《名录》中都列有啮齿动物。啮齿目河狸科河狸列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松鼠科巨松鼠,及兔形目兔科海南兔、雪兔和塔里木兔等4种列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兔形目兔科,啮齿目鼯鼠科、松鼠科、豪猪科、竹鼠科,加鼠科1种?共2目6科49种,即除开地松鼠亚科黄鼠属和旱獭属之外,前5科几乎所有属、种,皆纳入《国“三有”动物名录》保护。

    再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遵循《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在上世纪80~90年代间,各自制定并颁布了《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于制定时间有早迟(个别省区在1988年前已制定,有的在近年又作了补充),各地方的重点保护名录有长有短,其中20个省(区、市)的重点保护物种中含有啮齿类。除了大都与《国“三有”动物名录》吻合而将其升级为“省重点保护”之外,吉林(1985)、黑龙江(1991)和青海(1995)加列了麝鼠 Ondatra zibethicus,吉林还列有“草原旱獭 Marmota bobak”(今名:西伯利亚旱獭M. sibirica),宁夏(1990)加列了贺兰山鼠兔Ochotona helanshanensis(今名O.argentata),海南(1991)等加列了倭花鼠 Tamiops maritimus,湖南(2002)加列了“白腹巨鼠Rattus edwardsi”(今名小泡巨鼠Leopoldamys edwardsi)。由此,综合各级名录可知,已列入法律保护的啮齿动物近60种,超过其国内总数1/4。

  另外,1973年3月在美国华盛顿88国代表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我国1980年12月正式加入。1993年4月林业部通知,

 
决定将该《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非原产中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分别核准为国家Ⅰ级和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列于附录Ⅰ,属Ⅰ级保护的啮齿动物有毛丝鼠属所有种、阿萨密兔等4科8个种类;该附录Ⅱ有“巨松鼠属所有种”,也就成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而由成员国印度列入附录Ⅲ的长尾旱獭与喜马拉雅旱獭,在我国有分布,同时受所属附录的限制——即按《公约》规定必须协同该列入国(印度)查验进出口许可证,合作控制该物种贸易。

    各《名录》体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精神。但隨着科学硏究的进展,《名录》本身除了有些种的分类地位、名称有变化须调整之外,更要紧的是还有不少物种急需充实进來。国家重点和国“三有”2《名录》列进的啮齿动物含有2个濒危(EN)、12个易危(VU)和8个近危(NT)物种,而由科学家群体著作、2004年出版的《中国物种红色名录(第一卷)》对2目啮齿动物225个种类作出再评估,已有10种濒危、24种易危、14种近危,即至少还有处于“受威胁”水平的8个濒危、12个易危物种有待列名强制保护。

    就啮齿动物对人类生产、生活关系而言,我国已知的225种大体可分成3部分:一类是能造成经济或卫生显著损失的“害鼠”,不过40~60种(含鼠兔;若按和常见鼠传疾病关系密切而称“疫源动物”计,可能达70~80种),概略讲约占总数1/3,应着重于防治,将种群数量消灭在危害水平之下;另一类是具“三有”价值或因濒危、易危已入法及需要入法硬性保护的,约75种左右,亦占总数1/3;其余1/3生活在大自然里,或因实用价值小而少受人注目,种群处于“无危(LC)”水平,或分布区狭小、个体数不多,对它们可以不必刻意列入《保护名录》,但鉴于其在生态系统-食物链中各有一定作用,及在保持基因多样性与可能开发利用上的潜在价值,仍应提倡保护,反对乱捕滥杀。

    珍惜、保护地球的生物多样性,关系着人类的今天和未来,对野生动植物的利用与控制必须合理适度,对濒危与“三有”物种更应精心呵护。人类自律是生态文明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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