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保护之鼠》专题下,我们已介绍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种——河狸(Ⅰ级)和巨松鼠(Ⅱ级),《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国“三有”动物名录》)兽纲第46~88#,共43个编号中的松鼠、鼯鼠、竹鼠及豪猪4大类动物,它们皆系啮齿目。而就广义的啮齿类(即啮类总目Glires=兔形目+啮齿目)讲,此2名录还列有兔形目3+6种兔,实际上是将国内兔科所有种都列入,现将名单附记于表1;其中,“草兔”今已分为中亚兔和蒙古兔2种,而“东北黑兔”已被认作东北兔Lepus mandschuricus的异名,一增一减,已知物种数仍是9个。既是“兔类”,不关“鼠”题,本文不展开介绍。
那么,除了上述2个国家级名录所列,还有哪些法定保护的啮齿类呢?
地方保护名录中自选的啮齿类
我国对野生动物的法定保护,主要有3个层级:国家重点保护(分2级)、地方(省区级)重点保护和《国“三有”动物名录》保护。《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遵循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在上世纪80~90年代间各自制定并颁布,也有近年又作了修改补充的;有些省区的《名录》还设“非重点保护”等若干级。其中20个省(区、市)的重点保护物种中含有啮齿类,它们大都在2000年被列入《国“三有”动物名录》,但也有个别未进的,或在其后加列的——前者有吉林(1985)、黑龙江(1991)和青海(1995)所列的麝鼠,以及吉林(1985)列的“高山鼠兔”和“草原旱獭”,还有宁夏(1990)列的贺兰山鼠兔;后者有湖南(2002)加列了“白腹巨鼠”,海南(2006)加列了倭花鼠。
现于表2列出这些未进国家2名录,乃由各省区自行选定保护的4鼠2鼠兔。其中,吉林列的旱獭和麝鼠、江西(1995)列的“松鼠科所有种”,都是定为非重点保护,层级较低。为同国际接轨,凡属、种名已变更的也都改用现行名称,将该名录原用名置方括号内。
国际贸易公约3个附录中的啮齿类
上述3类名录4个层级之外,属于“法定保护”性质的还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3个附录所列的国际贸易管制物种。CITES俗称《华盛顿公约》,于1973年在美国华盛顿签署。该公约采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保护,以达成野生物市场的永续利用。公约规定缔约国必须对纳入公约附录的物种进行严格的管理,即对附录Ⅰ的物种(=E“濒危”级)禁止进行以商业为根本目的的国际贸易,附录Ⅱ(≈VU“易危”级)和附录Ⅲ(所在国要求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的物种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有限制地允许进行国际贸易。缔约国除了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进行野生动植物及含有该物种成分的产品(比如相关的中药材)国际贸易时,必须认真遵循CITES的规定,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制度;在制定自然保护行动计划和确定优先项目时,也应充分注意CITES附录的提示。我国1980年正式加入该《公约》,1993年林业部通知,决定将其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的非原产中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对应地核准为国家Ⅰ级和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这也就是将该两类物种纳入我国保护的最高、最严层级。
《公约》3个附录的物种及注释在近几届缔约国大会前后陆续有所调整、修订,例如2007年加纳将原由该国提列的啮齿目3科6个物种从附录Ⅲ撤消。
表3给出2013年版(2013年6月12日生效)所列的兔形目和啮齿目完整名单。由该表可知,啮齿目与兔形目列于附录Ⅰ,今归国家Ⅰ级保护的有毛丝鼠属(所有种)、阿萨密兔等4科8个种类;列于附录Ⅱ有“巨松鼠属(所有种)”,原先国家Ⅱ级保护已经列有巨松鼠,现扩展为整属;列入附录Ⅲ的,现有4科7种,其中由成员国印度提出的长尾旱獭与喜马拉雅旱獭,依条约“在中国有分布,同时受所属附录的限制”——按《公约》规定,我国必须协同该列入国(印度)查验进出口许可证,合作控制此2物种贸易。
表3所列的啮齿类,巨松鼠属共4个种,我国仅有Ratufa bicolor 1个种;加上旱獭属的长尾旱獭与喜马拉雅旱獭,只有这3个种在中国野外有分布。
我国分布的野生啮齿动物已法定保护的种数
先前已指出,在“三有”名录中有几个种已降格为亚种,也有亚种升格为种,还有个别种在我国是否分布尚不确定,因而实际物种数会与这个依名录算的合计数略有出入。不过,仍可依此概略地讲,已法定保护的本国野生啮齿类,约为国内该2目总种数(225+22?种,“22?”系存疑待查)的四分之一。
对表中B、D、E 3项尚未讲到的8个种,我们将分鼠、旱獭及鼠兔,另写3篇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