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学会章程

2021-08-0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湖南省生态学会,以下简称为“本学会”英文名称:Ecological Society of Hunan Province。 

  第二条  湖南省生态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湖南省生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辨证唯物主义,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在科技工作者中广泛倡导求实、创新、协作、献身的科学精神和严谨、务实的优良学风,团结我省广大生态学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生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在业务上接受中国生态学会、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室设在湖南省长沙市东郊马坡岭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有关生态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推动科学研究; 

  (二)  接受有关生态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定,进行科技咨询服务; 

  (三)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的生态学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四)  普及生态学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举办各种培训班,努力提高生态学科技工作者学术水平; 

  (五)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六)  反映生态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生态学研究与技术推广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  从事与生态科学有关的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农艺师、技师、医师、硕士以上的科技人员; 

  (四)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及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者,或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有相当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五)  对生态科学普及工作、技术推广革新的群众科学实验活动有突出成就和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有两名以上本学会会员介绍;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规定,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我省生态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助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科协拨款; 

  (四)  挂靠单位拨款; 

  (五)  利息; 

  (六)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的正当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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